各市环境保护局,厅机关各处室、直属各单位:
根据省物价局等6部门印发的《辽宁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》,省厅组织对2017年年底前我厅起草和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清理,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。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:
一、对《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3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定》(辽环发〔2014〕27号)中的《辽宁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实施办法》相关章节和条款进行修改。其中,第一条删去“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五金电器、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(以下简称‘进口废五金类废物’)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”;第二条删去“《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”和“以及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定点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工作”;第三条删去“申请进口列入《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中固体废物的,由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”;第四条删去“《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”和“监督管理情况表”;第五条第一句修改为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代收”,删去“监督管理情况表”;删去第三章;第十二条第二句修改为“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,并将纸质报表盖章提交给所在地市、县(区)环境保护局”;删去第十七条、附件1和附件3。
二、对《关于印发<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辽环发〔2016〕8号)予以废止。
三、对《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辽环函〔2017〕121号)设置2年的实施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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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6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