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辽环发〔2017〕57号)
各市环境保护局:
为贯彻落实环保部、公安部、国家认监委联合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环规大气〔2016〕2号),我省将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(以下简称"环保标志"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7年7月10日起,各级环保部门不再核发环保标志,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一收回并销毁本地区剩余的环保标志。各市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在用车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工作。
二、环保标志停发后,在用机动车达到的国家阶段排放标准应依据机动车环保网(http://www.vecc-mep.org.cn)或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车型库的查询结果确定。
三、各市应继续与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,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衔接审验制度的平稳实施。
四、各市应继续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,加快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,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后核查机制,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真实性。
五、《5365bet手机版客户端关于2017年继续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的通知》(辽环发〔2016〕51号)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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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7月6日